经历“最冷假期”后,华强北商户寻找“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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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查货品来源的管理要求下,“水货”手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深圳华强北的大批手机商户遭遇“最冷假期”。不过,他们借助之前的经验积累,纷纷谋求新的出路。有的将销售渠道从线下搬到线上,还有的转向回收、销售国产或国行二手手机。
走进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华强北飞扬时代大厦,记者发现高高悬挂在天花板上的大红色横幅显得格外醒目——“依法依规经营,严禁销售无合法来源产品”。
“我们严格查验货品来源,要求出示相关凭证、发票、收据等材料证明来源合法,才允许售卖。”近日,飞扬时代大厦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
“守一天,亏一天”“一部手机只能挣百元差价,利润减半”“有客询价却无货”……在严查货品来源的管理要求下,“水货”手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华强北飞扬时代大厦的大批手机摊贩面临集体转型。
告别“水货”后,华强北商户该何去何从?记者采访了解到,商户们借助之前的经验积累,纷纷谋求新的出路。有的将销售渠道从线下搬到线上,有的尝试将“战场”转向回收、销售国产或国行二手手机。
借助从业经验实现转型
销售二手手机,尤其是“水货”手机,对华强北倒卖二手手机的年轻人(被称为“背包客”)而言,曾是一项具有售后风险的工作。为了避免售后问题,验货、测试是“背包客”的必备技能。
“拿回去有问题的手机,‘档口’老板不认账,不肯退换,就只能自己花钱修好。”“背包客”钟杰直言,自己也曾因拿了问题机吃过亏。如果问题手机导致客户退货,“背包客”不仅要承担来回几十元的邮费,还会耽误客户销售,影响信誉。
在飞扬时代大厦,售卖、维修、物流服务实现了“一条龙”。“背包客”们在档口拿到货后,测试发现有问题,不出大厦就能解决维修问题。一些“背包客”还懂得一些简单的维修技术。“货运过来都是没有修理过的。拿货时,只能将同一型号的整批货都拿走,不能挑选,质量参差不齐。”凭借长期的经验积累,遇到一些小问题,“背包客”林冲锋逐渐学会了如何维修。
在转型过程中,档口老板和“背包客”们利用先前的经验积累,或开设线下实体店回收、转卖国行或国产二手手机,或通过分享手机挑选、使用、维修的一些小技巧吸引一批粉丝,拓展客户来源,开辟线上销售渠道。
转卖国行“靓机”
“iPhone12,128G,国行双卡双待全网通5G,价格2580元”“高价回收,好坏二手手机都收”……翻开近期陈立群的微信朋友圈,记者留意到,他已经逐渐告别“水货”行业,将“战场”转到国行“靓机”。
“二手手机新旧程度不同,价格也有所不同。按外观成色区分,可以分为大花机、小花机、靓机、充新机。只要屏幕花了,都不能算是靓机,只能划为花机。充新机就是有使用痕迹但可忽略不计。”“背包客”钟杰介绍,作为“搬运工”,客户需要什么货,他们就拿什么货,但要保证是原装机。对从业者和客户而言,国行“靓机”的售后相对“水货”更加便捷。
去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明确要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同时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引入第三方二手商品专业经营商户,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国家不断释放利好政策,对二手手机回收行业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成立工作室、开二手手机店、入驻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记者了解到,华强北的档口老板和“背包客”们正以多种方式开辟自己的二手手机回收和交易业务渠道。
线上销售,“小单快跑”
将档口退租后,林冲锋尝试线上销售,试图通过短视频社交软件积累客户。“我在社交平台以视频形式分享基本的手机维修知识以及不同型号手机的小技能,吸引了一些粉丝,有少量发展成了客户。”林冲锋说。
记者在短视频平台搜索“背包客”,发现有不少华强北从业者以视频形式介绍如何购买性价比高的二手手机以及手机摄影技巧、维修技能等。这些期望通过线上销售谋求转型的“背包客”中,既有粉丝数量寥寥者,也有人积累了近20万粉丝。“粉丝中大部分人对二手手机感兴趣,当有购买需求的时候,自然会找到关注的博主。”林冲锋如是说。
此外,也有一些手机摊贩尝试销售品牌新机。与飞扬时代大厦不同的是,华强北远望商城主要销售各品牌新机,是全球最大的“一站式”手机、数码产品采购中心。
在远望商城租有档口的叶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属于经销商,相当于做多个品牌手机的批发业务。经销商能从厂家、代理商处以较低价格拿货,主要客户是电商平台的店家。“与‘水货’相比,利润肯定低一点,但属于合法经营,‘小单快跑’,这也是不错的行业。”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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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